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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来源: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发布时间:2008-4-24 11:13:20

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008年3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要求,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特制定本《指南》。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将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办公室为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工作机构,负责本局各处室的可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  我市外经贸发展统计信息;
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  工作动态;
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政府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通过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投资福州”网站(网址为
http://www.tzfz.gov.cn),市政府网站(网址为http://www.fuzhou.gov.cn),市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信息;在市外经贸局机关对外办事窗口等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投资福州”网站首页的“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市外经贸局机关对外办事窗口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83212011    传真号码:83212039
    电子邮箱:
fzwjmbsdt@163.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八一七中路798号金安大厦七层
    邮政编码:350004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投资福州”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投资福州”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为主。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投资福州”网站上的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591-832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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