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告
>>
新闻正文
关于做好执行《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禁止出口)》准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外经贸厅 发布时间:2008-1-2 11:45:50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0号公告发布的《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禁止出口)》,已刊载在商务部网站,请你们抓紧下载学习研究,并做好执行该政策的相关准备工作:
一、请组织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及时向相关企业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
二、该政策于2008年1月21日开始实施,要做好过渡期的审批服务工作,抓紧审批企业在手合同。
三、做好该政策对当地影响的分析和收集企业的反映工作,如果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贸管处)。
联系人:余班秋 电话:87270182
林万喜 87270310
传真:87842779
附件: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0号公告《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禁止出口)》。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0号
公布《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禁止出口)》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增加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规定自2008年1月21日起执行。
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已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在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12月21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附表:
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禁止出口)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阅览次数:
关 于 我 们
|
企 业 注 册
|
网 站 地 图
|
联 系 方 式
|
欢 迎 留 言
Copyright © 2002 TZFZ.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新华网
·
福建频道
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