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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执行《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禁止出口)》准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外经贸厅 发布时间:2008-1-2 11:45:50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0号公告发布的《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禁止出口)》,已刊载在商务部网站,请你们抓紧下载学习研究,并做好执行该政策的相关准备工作:
  一、请组织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及时向相关企业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
  二、该政策于2008年1月21日开始实施,要做好过渡期的审批服务工作,抓紧审批企业在手合同。
  三、做好该政策对当地影响的分析和收集企业的反映工作,如果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贸管处)。
  联系人:余班秋  电话:87270182
      林万喜     87270310
           传真:87842779

附件: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0号公告《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禁止出口)》。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0号
公布《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禁止出口)》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增加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规定自2008年1月21日起执行。
  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已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在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12月21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附表:
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禁止出口)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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