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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通报
来源:福州经贸局 发布时间:2006-9-14 10:34:29

 ——全国整规办姚广海副秘书长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将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列为专项行动的一项主要内容。根据国办通知精神,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11个部门联合制定了《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商整规发[2005]269号),共同召开了“全国打击商贸领域商业欺诈,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电视电话会,对专项行动作了部署,重点整治和打击商贸活动中六类欺诈行为: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行为;对外贸易领域中各类以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资金和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和招商信息、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专项行动开展一年多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打击商业欺诈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协调配合,狠抓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行动,对商贸领域欺诈行为开展联合集中整治。

  商贸领域的欺诈行为涉及面广、形式多样,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联合行动,才能进行有效打击。商务部联合中宣部等10个部门印发了《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建立了部际沟通协调机制,成立了四个专项组,分别由对外贸易司、市场体系建设司、商业改革发展司、对外经济合作司牵头,具体负责主持整治和打击六类商贸领域的欺诈行为。此外,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商建发[2005]463号)和《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商建发[2005]464号);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整治商业特许经营、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的通知》;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9部委印发《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商合发[2005]371号);会同海关总署下发了《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过部门联动、协调配合,解决了单一部门执法中遇到的不少难题,保证了打击商贸领域欺诈行为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市场监管和监督检查力度,查处了一批商贸领域的欺诈案件。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加大对商贸领域欺诈行为的市场监管和监督检查力度,查处了一批欺诈案件,市场秩序得到好转。商务部在网站上公布了商务部、工商总局的举报电子信箱;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组成联合督查组,赴贵阳、深圳、上海等地,对零售商不规范促销、零售商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整治活动进行了督查;商务部查处、公布了两批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单,刊登在商务部网站上;上海市按照查处价格欺诈行动部署,对美容美发行业开展专项整治,仅在2005年10月份,就出动检查人员694人次,检查美容美发单位775家,告诫和提醒不规范行为68起,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45份,有效整治了上海市场美容美发服务价格欺诈行为。陕西省共检查美容美发和特许经营店4000余家,对404户违规经营户进行查处,其中取缔105家,查处色情服务24家,停业整顿59家;查处无批文化妆品955种,无中文标示产品132种,过期产品70种,涉案金额12万元。北京市商务局查处了“三宅一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现代阳光科贸有限公司”利用特许经营骗取加盟商保证金及货款的案件,对公司及其负责人进行了处罚。江苏省公安机关共查处对外劳务合作犯罪案件18起,涉案金额1044万元,处理涉案人员34人;河北省及时处理了劳务突发事件10多起,涉及受骗劳务人员400多人;福建省外经贸厅与公安、边防、工商等执法部门紧密配合,对“海威国际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外派劳务为名诈骗105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进行了查处,为受骗群众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湖南省商务厅处理了某公司擅自组织170名劳务人员赴老挝、柬埔寨非法采金事件,涉案金额达1400万元,妥善安排滞留境外劳务人员安全返回国内。

  (三)制定完善法律法规,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商贸领域的很多欺诈行为是随着百姓生活和经济运行方式的变化而出现的,欺诈方式花样翻新,对一些新生欺诈方式,法律法规缺少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探索建立对各种商业欺诈行为的长效预警、监管机制。商务部颁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推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出台,积极与国务院法制办进行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会同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起草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近期将会同有关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联合发布。一些地方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注重建立防范商业欺诈的长效机制,出台了一些地方规范文件。山东省、吉林省、江苏省分别出台了文件,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管理。

  (四)加强诚信建设,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加强诚信建设是预防和打击商业欺诈的治本之策。商务部正在着手建设商务领域不良信用信息系统,整合企业商务领域的不良信用信息;全国整规办和商务部共同创建了中国反商业欺诈网,探索建立部门、地区、行业协会间对商业欺诈信息的共享机制,解决商业欺诈信息部门分割、预警困难的问题;商务部还组织了深圳市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准备成熟后进行推广。

  各地还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行业自律、维权来减少商业欺诈,如上海市美容美发协会引导43家企业签订了《价格诚信承诺书》;甘肃省商务厅会同消费者协会和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组织百家单位签署《美容美发行业诚信宣言》;陕西省咸阳市制定了美容美发业《行业自律公约》;贵州省供货商联合会对贵阳零售商经营情况展开调查,对拖欠货款的零售商发函催告,为供货商追回欠款上亿元,并与大昌隆公司、贵州省建行经多次协商建立了供应商货款保证委托支付机制。

  (五)加大宣传教育,营造“诚信兴商”的舆论氛围。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一起,积极开展“诚信兴商”的宣传和创建活动,弘扬诚信理念,推动诚信实践,促进信用体系建设。去年九月,全国整规办、商务部和中宣部等部门组织开展了首次“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宣传册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各专项组都在商务部网站上开辟了专项行动的宣传专栏,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宣传,合作司免费向社会公众发放了25万份《外派劳务必读》手册。通过宣传政策法规,曝光典型案例,宣扬诚信人物,增强了社会的诚信意识和群众识别、预防商业欺诈的能力。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依据不足,执法手段有限。

  在专项行动中,我们发现,对于一些经济行为,政府部门或执法人员认为涉嫌欺诈或存在欺诈隐患,但因为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法进行查处和处罚。此外,商务主管部门执法手段有限,影响了执法力度和效率。

  (二)部门、地区间开展工作不平衡。

  多数部门和地区对打击商业欺诈工作高度重视,能够认真负责地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使打击商业欺诈取得明显成效。个别省市在方案下发以后,只是转发了方案,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开展工作,整治工作进展缓慢。

  (三)监管信息的部门分割制约商业欺诈的预防和打击。

  尽管各部门都在呼吁要探索建立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但进展情况不尽如人意,各部门监管信息秘不示人的意识和作法阻碍了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制约了对商业欺诈行为的预警和查处。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从9月份开始,商务部将与有关部门一起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提高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及工作水平,落实打击商业欺诈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确保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取得成效。

  (二)加强对反商业欺诈的研究,加快制定法规,完善机制。要对危害严重和新生领域的欺诈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特点和规律,制定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的长效机制。重点推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尽快出台,尽快发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推动建立新型大型零售企业货款结算机制,推广贵州省的货款保证委托支付机制。

  (三)加强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要探索建立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商业零售企业和外贸企业诚信档案,加强社会对这些企业的监督;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促进供应商协会组织的成立,帮助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防范信用风险;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诚信自律机制;研究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信用等级评价体系。

  (四)结合“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在9月份的“诚信兴商宣传月”期间,要集中宣传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披露商业欺诈典型案例,揭露商业欺诈花样伎俩,提高群众防范商业欺诈的意识和能力,形成弘扬诚实守信、揭批商业欺诈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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